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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享安康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寿金 若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2)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年龄未超过65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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