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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我们给付90%,自付10%,本保险设有六款支付限额供选择。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各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不超过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三、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属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治疗项目、检查、诊疗服务以及超标准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非本公司指定医院的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未经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转到市外就医;

 

四、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治疗;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因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义肢、助听器、义眼、配镜等);

 

九、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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