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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发年年全能保险理财计划A(2013)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少儿教育储备金 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少儿教育储备金,直至年满18周岁。首期少儿教育储备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对于投保年龄18周岁的,少儿教育储备金仅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一次。
年金 若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祝福金 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至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180天内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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