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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如因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2周年,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到合同期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首期生存保险金在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5/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
“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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